基金法规完善。基金业由证券与交易委员会监管,包括银行在内的任何机构从事基金业务都必须获得证监会认可,并遵守严格的法规。
以公司型基金为主。1940年后,根据《投资公司法》,美国的共同基金均要求以公司形式注册。每个基金在法律意义上都是一个具备法人资格的公司。
以开放式基金为主。30年代大萧条中,封闭式基金的投资者损失惨重,大部分被终止或改造为开放式基金。目前北美以开放式基金为主。
种类繁多。北美基金数目之多,种类之全,规模之大,是其他任何地区都不可比拟的。投资者可以根据其对基金投资目标、方向和性质的不同偏好在多只基金中选择。
便捷的服务。在北美,基金的发展已相当成熟。金融创新的促进以及现代电讯设备的使用,使基金为投资者提供服务的全面性领先于其他国家和地区。